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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官网app原告驰创纵横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30日,我公司与三弦转换公司签署了《软件服务业务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安排符合三弦转换公司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其完成相应技术工作,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人员服务费每月40万元,服务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10月18日,三弦转换公司提出终止合同,但并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用。我公司多次要求三弦转换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但其一再推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弦转换公司支付我公司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的服务费634 482.76元。
被告三弦转换公司答辩称:驰创纵横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数额不对,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计算方式是按照实际的工作量进行计算。经过我公司确认,对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共计8人,根据实际工作考勤记录天数和约定的人员服务费用标准计算,相关服务费用应该是180 944元。考虑到驰创纵横公司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应当扣除30 000元的违约金。故,我公司认为应支付驰创纵横公司的服务费为150 944元。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驰创纵横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三弦转换公司(作为甲方)与驰创纵横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软件服务业务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三弦转换维护项目开发、测试工作,乙方安排符合甲方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甲方完成相应工作,且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提交工作成果,项目合作期间,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人员对所需完成工作的安排和管理。2、服务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甲方可随时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其应向乙方发送单方解除书面通知,自单方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终止。3、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双方根据当月乙方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共同核算确认每月乙方实际工作量及甲方应付月度服务费金额,不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及报价见附件《三弦转换维护项目工作说明书》正规互联网培训机构。日常加班费用=核算期间员工日常加班小时累计数×(该员工月服务费标准÷21.75÷8)。甲方以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当月服务费的统计日期,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服务费统计结果,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与乙方员工核对,在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与甲方确认。4、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安排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提供服务,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有计划地调整乙方人员的工作时间;乙方每个参与项目的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和工作日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如果甲方不满乙方技术人员的服务提出书面要求更换,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更换合适的技术人员。5、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则应该向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0.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承诺要求,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 000元,违约情形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服务费。6、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合同附件为《三弦转换维护项目工作说明书》,约定如下内容:1、三弦转换维护项目概述为通过需求转化成财富,完成pc、ios、android端软件功能优化,业务流程顺畅,交互友好;2、产品需求分为四部分,即ios、android业务流程改造、需求优化;pc端代码业务流程和网站风格修改;后台数据库和代码结构优化;网站性能优化;3、乙方将于项目开发期间,每周五工作日结束前向甲方提供项目状态报告;4、乙方最终应交付的产品包括测试用例、客户端源代码和软件详细设计文档,产品验收标准为是否按照甲方需求开发软件、软件代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验收测试用例的数量和质量、验收bug数量及质量、制定产品验收的测试用例并运行,验收是否有明显问题存在、通过查看测试报告进行评估;5、甲方职责:为项目实施方提供必要的IT设施,包括可以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客户需提供详细的项目功能需求定义书,确认乙方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乙方职责:按照甲方的需求进行工作量评估和计算,根据业务需要实施软件开发工作,每天和甲方沟通,每天递交产品、测试报告、源代码和产品设计文档(包括详细设计);6、项目时间表为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11月30日,项目周期为60工作日;7、工作量及报价。项目经理月费用40 000元,日费用(月费用/21.75天)1839元;高级架构师月费用40 000元,日费用1839元;技术经理月费用30 000元,日费用1379元;高级研发工程师月费用20 000元,日费用919元。
2013年9月3日,三弦转换公司向驰创纵横公司发送了确认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今确认以下人员在三弦团队进行软件服务开发,请乙方进行确认,月底费用结算会以以下人员工作时间进行结算”,外包名单如下:
2013年9月10日至9月18日,9月22日至24日,驰创纵横公司向三弦转换公司发送了12天的工作日报,汇报技术服务工作进度,主要内容为修复需求及bug数量。
9月27日,三弦转换公司向驰创纵横公司发送了“三弦转换平台pc端安全测试结果”,提出“我的应用程序”中有44个安全性问题。9月26日至9月27日,双方沟通文档交付改进问题。
9月30日,三弦转换公司针对现有已经交付的代码、文档和系统向驰创纵横公司提出了《三弦转换平台质量整改意见》,并要求后者完成期限为2013年10月15日23:59分前,否者三弦转换公司将于驰创纵横公司核算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违约责任。驰创纵横公司表示:“10月、11月的工作任务,已经收到,节后一起讨论一下具体实施计划”。
10月8日,三弦转换公司出具了三弦转换平台第二轮集成测试《bug报告总结》,显示项目仍有多数问题并未解决。
10月18日,三弦转换公司通过邮件向驰创纵横公司出具《公函》,载明由于驰创纵横公司始终无法就所派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及具体人员与其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无法签署所派人数及人员名单作为合同有效附件,合同第四条内容执行前提条件不具备,合同整体不具备操作性,因此三弦转换公司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于2013年9月25日通知驰创纵横公司终止合同,现再次通知终止上述合同。诉讼中,驰创纵横公司否认三弦转换公司曾于9月25日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三弦转换公司就此亦未能提供证据。
另查一,三弦转换公司根据涉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人员登录情况并结合其考勤统计情况,认可马金旭、温和均、梁伟东、宋巧丽、段路中、赵垛稳、王文臣和叶伟在9月2日至9月30日(共计21个工作日)期间向其提供了技术服务,并按照其统计的考勤记录和各自费用标准,计算出实际技术服务费为 180 944元。驰创纵横公司对此并不认可,其表示管理系统与提供服务的系统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服务都被管理系统记录。
另查二,驰创纵横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数额是按照邮件中确认的17人名单,按照2013年9月2日至10月18日(共计31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予以计算。为证明其诉讼主张,驰创纵横公司提供了一张2013年9月2日至10月18日的17人全勤考勤表,但该考勤表并未有三弦转换公司的签章,三弦转换公司对此亦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软件服务业务合同》、《三弦转换维护项目工作说明书》、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管理系统人员登录情况打印件、《三弦转换平台质量整改意见》、《bug总结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驰创纵横公司与三弦转换公司签署的《软件服务业务合同》及附件属于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根据涉案《软件服务业务合同》及附件的约定,驰创纵横公司的服务费金额是按照驰创纵横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的,即按照驰创纵横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数量乘以服务费标准乘以工作时间计算。现双方对于已经确定提供技术的服务费标准没有争议,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数量以及工作时间。
关于驰创纵横公司提供技术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认为应当以三弦转换公司认可的人员和工作时间为准,理由如下:1、2013年9月3日三弦转换公司向驰创纵横公司发送的确认电子邮件虽然载明的人员共计17人,但是相关人员应当理解为经三弦转换公司确认可以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并不能简单根据该名单就推定为相关人员全部提供了技术服务。否则,合同约定的双方共同确认每月驰创纵横公司的实际工作量的约定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邮件中也强调了“月底费用结算会以以下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结算”。2、驰创纵横公司既然主张三弦转换公司应付技术服务费的人员为17人,对应工作时间为2013年9月2日至10月18日,则其应当就相关人员在上述期间内实际提供了技术服务工作予以举证证明。但通过驰创纵横公司现有证据,结合三弦转换公司的自认,仅能证明三弦转换公司认可的马金旭、温和均杏彩体育、梁伟东、宋巧丽、段路中、赵垛稳、王文臣和叶伟在9月2日至9月30日期间提供了合同约定技术服务工作,而对于其他人员以及10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的实际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驰创纵横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明。3、驰创纵横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由于并没有三弦转换公司的签章杏彩体育,后者亦不予以认可,故本院无法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理由,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采信三弦转换公司提供的考勤统计情况并据此确认三弦转换公司应当支付驰创纵横公司的技术服务费用为180 944元。
另,虽然三弦转换公司提出驰创纵横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应当扣除30 000元的违约金的答辩意见,但首先,三弦转换公司就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涉案合同约定的实际工期至2013年11月30日,三弦转换公司在工期截止之前即单方提出了解除涉案合同,因此即便是驰创纵横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工期截止之前驰创纵横公司亦有纠正的时间,而在工期截止前、合同单方解除后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驰创纵横公司并不公平。综上,对三弦转换公司提出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一、被告三弦转换(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驰创纵横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十八万零九百四十四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145元,由原告北京驰创纵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5元(已交纳),由被告三弦转换(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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